纪泽凡,深圳离婚财产分割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下: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 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痛痛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其他毒品数量大”是指:
苯丙胺类毒品一百克以上;
大麻油五干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 千克以上;
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吗啡一百克以上;
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非法:只有生产、管理、运输、使用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单位才有权利控制毒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掌握、控制毒品都属于非法。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
本罪的对象为毒品,即本法第357条所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毒品。
3、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年龄且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
虽然在我国吸毒行为没有认定为犯罪,但在吸毒的同时肯定会持有一些毒品,要是经过认定,发现此时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的情况,同时行为人持有毒品的数量还比较大,达到了规定的数量要求,那么就会针对持有毒品的行为认定构成犯罪,之后也就会作出相应的处罚。
一、走私毒品罪的客观要件是怎样的
走私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境的行为。
1、走私毒品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违反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境的行为。
3、犯罪主体,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凡是达到刑事年龄,具有刑事能力的人,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可成为该罪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走私的物品是毒品,而实施走私的行为。
认定走私毒品罪,应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划清走私毒品罪与走私罪的界限;划清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二、走私罪应注意什么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境,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认定主要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其他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54条和第155条的规定,以下4种行为也应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①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根据2000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保税货物,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应予复运出境的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通过加工贸易、补偿贸易等方式进口的货物,以及在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区或者免税商店内等储存、加工、寄售的货物。
②未经海关许可并且补缴应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③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普通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本种情形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
④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此处所说的内海,包括内河的入海口水域。
应缴税额。《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的规定,刑法第153条规定的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该条第2款规定,走私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走私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刑法第153条第3款规定,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3款规定,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是指对多次走私行为未经行政处罚处理的。
走私毒品罪其实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一般是与制造毒品、运输毒品以及贩卖毒品规定在一起的,这属于一个选择性罪名。而只要是实施了其中呢一种行为,不管具体的毒品种类是什么、数量是多少,其实都是会认定构成犯罪的。在客观方面,走私毒品罪主要表现为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境。